考研无捷径: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发表时间:2021-11-26 16:52:31 浏览次数:425
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注意相关政策变化
教育部:全力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安全工作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12月26日至28日举行。11月26日,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召开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全面动员部署考试安全工作。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翁铁慧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是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各地各招生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全力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安全工作。 【详细】
多省份发布考研防疫要求:部分考研考生需核酸检测
今年与以往不同,受到疫情的影响,多省市发布了考研疫情防疫要求。
截止至9日,安徽、四川、河北、浙江、山西、宁夏、江西等多地教育考试院网站发布考研防疫要求,其中,部分省份要求考生进行健康状况监测,部分考研考生还需提供核酸检测。各地考研防疫要求略有不同,2021年考研在即,小编汇总了温馨提示请查收! 【详细】
《刑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并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